磷肥企業要達標須抓緊“補課”
發布時間:2008-05-05
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定、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和中石化集團南京設計院編制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經過一周向相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和磷肥工業企業廣泛征求意見,該項工作將于明天截止。這是新版《水污染防治法》獲得通過后,化肥行業啟動的首個新版水污染物排放國家標準。
據了解,舊版的《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5580-1995)中不少內容已不適應現階段磷肥工業水污染防治和管理的要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調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項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級控制的規定,不再按照企業規模規定污染物排放限值;為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磷肥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規定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新標準規定,納入監控的磷肥產品包括過磷酸鈣(普鈣)、鈣鎂磷肥、磷酸銨、重過磷酸鈣(重鈣)、復混肥(包括復合肥和摻合肥及硝酸磷肥)及生產磷肥所需的中間產品磷酸和其他副產品。標準采取新老劃斷,對現有企業和新建項目實行不同的達標期限。對于現有企業,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如下水污染排放限值:所有磷肥產品的廢水pH值為6~9;所有磷肥產品的廢水化學需氧量(CODCr)≤60mg/L;普鈣和鈣鎂磷肥的廢水懸浮物含量≤80mg/L,磷酸銨、重鈣和復混肥及其他產品的懸浮物含量≤50mg/L;普鈣和鈣鎂磷肥的廢水氟化物(以F計)含量≤20mg/L,磷酸銨、重鈣和復混肥及其他產品的廢水氟化物含量≤15mg/L;所有磷肥產品的廢水總磷(以P計)含量≤20mg/L;普鈣、鈣鎂磷肥和重鈣的廢水總氮含量≤15mg/L,磷酸銨和復混肥及其他產品的廢水總氮含量≤20mg/L;普鈣、鈣鎂磷肥和重鈣的廢水氨氮總量≤10mg/L,磷酸銨和復混肥及其他產品的廢水氨氮總量≤15mg/L;單位產品的基準廢水排放量為普鈣≤0.3m3/t,鈣鎂磷肥≤0.4m3/t,磷酸銨≤0.3m3/t,重鈣≤0.2m3/t,復混肥及其他產品≤0.2m3/t。
自2010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部分水污染物排放指標執行更嚴格的濃度限值:所有磷肥產品的廢水懸浮物含量≤20mg/L,氟化物含量≤10mg/L,總磷含量≤10mg/L;磷酸銨的單位產品基準廢水排放量≤0.2m3/t,重鈣和復混肥及其他產品則≤0.15m3/t。對于新建項目,上述標準提前到今年7月1日起執行。企業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且污水混合處理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而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的地區,相應執行更低、更為苛刻的特別排放限值。
據中國磷肥工業協會有關負責人介紹,新標準相對于目前國內磷肥工業企業的污水排放和治理整體水平來說要求是比較高的,至少當前還很少有企業能夠達標。企業廢水排放要如期達到這一標準,就意味著必須采用最先進的廢水減排和治理技術,同時必須對生產經營的多個環節進行整改,這是一項很有挑戰性的工作。
另據被征求意見企業之一的貴州開磷(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環保部門有關人士介紹,這一標準中提出的排放量和濃度限值指標是比較嚴苛的。按照目前的技術水平就必須增加廢水處理的級數,比如將兩級處理改為三級甚至四級處理,盡管從技術上來講是可行的,但相應的投入和成本也得大大增加。但這并不意味著就沒有出路,比如開磷集團磷化工廢水如果按新標準,目前很難實現達標排放,但其磷化工產生的廢水通過集團內磷礦山、建材等其他業務板塊內部消化,卻實現了集團整體層面的廢水零排放,這在目前國內磷肥及磷化工行業是極其難得的。
另據悉,新標準適用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必須首先符合《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新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監督實施,各級環保部門在對環保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用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新建企業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環保部門監控設備聯網,同時保證設備正常運行。企業應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來源:中國化工信息網)